申请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01699号“威王VEW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60874号“威王WIN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其专用权至2021年6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