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焦点福瑞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法匠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38750号“玻小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玻小酸”未表示所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玻小酸”含义及品牌由来;关于“玻小酸”的宣传使用证据;“玻小酸”品牌产品的成分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玻小酸”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