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原普得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老号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98319号“泰山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词汇,经广泛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获得业界和消费者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企业经营情况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庙”,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与佛教事物产生联想,从而伤害宗教人士情感,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