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87153号“磁力增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知名的短视频平台经营者,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推出的“磁力增长数据营销”商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有其它类型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相关商标档案、关于“磁力”的含义、相关商标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