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霞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13521号“Mew Ca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62632号“Mew•Spec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280503号“Mew•Spec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486401号“Mew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495286号“Mew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500890号“Mew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至五所有人已被注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至五所有人已于2018年12月19日注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Mew Cafe”,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整体尚有一定区别。同时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并使用于商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本案引证商标三至五所有人已于2018年被依法注销,已超过三年,并且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至五并未依法发生过转让及权利处分事宜。故引证商标三至五投入市场的可能性较小,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应不致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