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百优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权成知识产权(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12076号“BYO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83398号商标、第43835994号商标、第42760610号商标、第21996923号商标、第19343789号商标、第18268625号商标、第22388213号商标、第44262815号商标、第31863512号商标、第18268661号商标、第52672367号商标整体外观、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