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宫廷匠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朗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3日对第35329005号“朕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共计95件商标,分别申请注册在第11类、第12类、第16类、第18类商品上,商品跨度大且与被申请人经营范围无直接联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已超过正常所需。被申请人股东同时成立了“安徽乾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名下共有98件商标,两个公司总计申请注册商标数量近200枚,且商标名称截然不同,被申请人及相关企业名下商标数量已经严重超出一个企业正常的经营所需。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基于牟利非法利益的目的,具有不正当囤积商标以营利为目的,扰乱商标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关系图;
2、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于2019年9月7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93件商标。
3、经查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原则性规定,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另外,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