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路行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权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欣丽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2日对第38555858号“好分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4780216号“好分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引证商标,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如果核准注册将对申请人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也将会扰乱已经建立的良好社会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3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于2020年9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将“好分享”作为商标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另外,申请人提出的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核准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及扰乱社会秩序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