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汇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17550号“豫正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及相关公众对提供服务的主体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