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97430号“惠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481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474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474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003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0003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五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二至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