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63213号“海宝诗 HA PAW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04418号商标、第28031988号商标、第1225408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