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希杰欧利芙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78177号“OLIVE YOUNG AWARDS 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作为一个英文臆造单词,其本身具有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特点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已经具备显著识别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AWARDS”译为“奖项”,使用于指定的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