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472209号“光明视嘉GUANGMINGSHI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光明视嘉GUANGMINGSHIJIA及图 55472209

阅读:92398 2022-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夹江县光明眼镜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72209号“光明视嘉GUANGMINGS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54387号“光明视GUANGMINGSHI”商标(…

  申请人:夹江县光明眼镜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72209号“光明视嘉GUANGMINGS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54387号“光明视GUANGMING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942763号“光明视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943458号“光明视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18038号“谷雨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光明视嘉”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汉字“光明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三棱镜(光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眼镜、隐形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三棱镜(光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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