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30163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6301637

阅读:103124 2022-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戴仁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016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82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92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57498号图形商标(以下…

  申请人:戴仁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016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82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92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574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425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9328号“老爷车LAOYEC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五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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