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金马王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84776号“金马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67586号“金王马投资 GOLDEN HORSE 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63235号“金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694188号“金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9512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707569号“金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金马王”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的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铺路块料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