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32881号“托马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托马斯 36232881

阅读:125906 2022-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33049号《关于第36232881号“托马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15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

  申请人: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33049号《关于第36232881号“托马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15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5289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5497080号“托马斯佳 T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依法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否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我局应当基于这一事实,对申请商标是否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重新进行判断。

  根据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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