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子学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70000号“记忆大师 Master of mem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3179437号“记忆大师”商标、第28489805号“师大记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注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没有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特点。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记忆大师”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记忆大师”、“師大記憶”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