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733280号“格沃斯GEWOS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格沃斯GEWOSI 16733280

阅读:86318 2022-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式梅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宣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733280号“格沃斯GEWOS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8945号决定,于2021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式梅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宣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733280号“格沃斯GEWOS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8945号决定,于2021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7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对主流搜索引擎、购物网站的检索以及实地市场的调查,均未发现关于被申请人及其产品的任何信息,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没有进行实际使用。且考虑到本案被申请人系受让获得的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的原注册人名下注册了200多件商标,本身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企图以转让的方式规避商标撤三风险。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另,被申请人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不能作为认定复审商标已使用的依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售后服务网点;

  2、被申请人与中国联保网站签订的《产品售后服务协议》、中国联保网站上预约安装的订单截图;

  3、淘宝网后台的销售网页截图、淘宝网产品信息截图、产品介绍图片。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香港宝石女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6月6日。2019年10月27日经核准,复审商标被转让给上海宣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0年10月9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1年4月6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时所依据的是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洗衣机、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售后服务网点截图,属于单方自制材料,且既未体现该网页截图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何种关联,也无法直接证明冠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已实际进入商业领域。证据2显示,中国联保网站为被申请人提供产品的安装及维修售后服务,但在案证据仅涉及“垃圾处理器”产品,该产品不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证据3中的淘宝网销售订单为店家的后台数据截图,存在自行编辑、修改的可能性,且订单中涉及的产品为“遥控开关”,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淘宝网的产品信息截图属于自制图片,在无对应交易记录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该产品已进行实际销售;产品介绍图片亦为自制图片,证明力较弱。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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