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宪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66713号“于家老面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55217523号“于家米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与第54219171号“于家铺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