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财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05068号“波莱斯·邦 POLLES.B HOM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121594号“IB 贝利世家 BCILEYCHI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0184号“浪宝;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07727号“JB OBILONCA 奥比兰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025186号“I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