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721304号“360 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60 KIDS 48721304

阅读:161221 2022-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21304号“360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23073号商标、第9922889号商标、第23347403号商标、第23348711号商标…

  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21304号“360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23073号商标、第9922889号商标、第23347403号商标、第23348711号商标、第23349459号商标、第18392028号商标、第34200493号商标、第44507882号商标、第34055425号商标、第25883527号商标、第36893170号商标、第38419035号商标、第10926276号商标、第22318101号商标、第44440177号商标、第20042893号商标、第1633780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五权利人均是申请人的关联公司,申请商标是在引证商标三、四、五权利人共同授意下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名下已有多个“360 KIDS”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声明》;申请人含“360”、“360 KIDS”的商标列表;在先案件驳回复审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七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四、五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声明,不予采纳。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

本文《关于第48721304号“360 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60 KIDS 487213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4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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