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66275号“新桥太极学会XINQIAO TAI CHI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21365号“中国道教协会TAOIST ASSOCIATION OF CHINA及图”商标、第6490441号“太极宝及图”商标、第15223643号“八极门及图”商标、第841727号“太极及图”商标、第27474200号“太极及图”商标、第7329926号“东方太极”商标、第33224607号“太极坊”商标、第25100347号“太极舍TAIJISHE”商标、第14532743号“太极世家”商标、第14421958号“太极足球”商标、第13741705号“金太极”商标、第4538362号“T&C SURF DESIGNS及图”商标、第4949843号“以无法为有法以无限为有限及图”商标、第12409717号“太极阁”商标、第42079300号“太之极”商标、第9697495号“太极府”商标、第11738027号“仁智油服RENZHI OILFIELD SERVICES及图”商标、第4538379号“TOWN&COUNTRY及图”商标、第10408576号“太极堂”商标、第11717357号图形商标、第39551087号“太极”商标、第14629834号“太极”商标、第18861388号“苍玄太极瑜伽TSANG HSUAN TAICHI YO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审计报告、海澜国际马术俱乐部营业执照及官网截图、马术表演及销售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宣传视频、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十二、十三、十七、十八、二十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一、十四至十六、十九、二十一至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