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信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48748号“Hainan Mail Transf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Hainan”与“Mail Transfer”组合而成,形成了新的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资质和所获荣誉、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ainan Mail Transfer”中包含有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海南的拼音,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之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