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锐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78996号“安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4303类似群上的驳回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93822号“一块去旅行YIKUAIQ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纯文字商标“安歆”进行的图文组合设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安歆系列商标信息、审计报告、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接受4303类似群即“养老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故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第25781659号“安歆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656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养老院”以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