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34857号“海天清淡酱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海天”为申请人旗下主打品牌,经申请人多年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38313号“天海TH”商标、第28457230号“天海”商标、第593458号“天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法院判决书等。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注册。
2、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现已无效,故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酱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胡椒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