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华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10579号“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4807号“花火 时尚摄影机构 HU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华蕾”系列品牌,与第8086973号“小花仙 HUA.61.COM及图”商标、第29423910号“HUA·夫人”商标、第42241133号“心画妙想 HUA及图”商标、第51393626号“一书三HUA”商标、第41347127号“华HUAWORLD及图”商标、第48106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其显著性更加突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五正处于驳回复审中,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构成上均含“HUA”,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