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554041号“JF.NLIT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F.NLITC 34554041

阅读:74865 2022-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昆明俊奥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绿芒果网络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付佳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8日对第34554041号“JF.NLIT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8年9月将原有项目“中豪·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更名为“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通过网络、推广合同等媒…

  申请人:昆明俊奥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绿芒果网络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付佳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8日对第34554041号“JF.NLIT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8年9月将原有项目“中豪·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更名为“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通过网络、推广合同等媒介不断的宣传推广,该项目知名度和影响力足以能够使被申请人知晓的程度。申请人对“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和“JF.NLITC”品牌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具有独创性并在先已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基本相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必然会造成市场的混乱,其名下申请注册多枚与申请人息息相关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秩序,具有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更名相关报道;

  2、被申请人的注册信息;

  3、“JF.NLITC”、“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活动宣传推广报道等;

  4、“JF.NLITC”、“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微信公众号宣传情况;

  5、“JF.NLITC”、“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宣传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08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0年12月21日第1724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信息、资本投资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列明的第35255848号“JF.NLIT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可知,申请人参与投资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系该商贸城实际控制人。因此,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述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依据查明的事实2,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故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信息、资本投资等服务上在先使用了“JF.NLITC”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

本文《关于第34554041号“JF.NLIT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F.NLITC 345540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4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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