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555763号“爱集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集微 51555763

阅读:92468 2022-03-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集微咨询(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嘉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55763号“爱集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复审期间,申请人经商标局核准由原名称厦门积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爱集微咨询(厦门)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3775476号“爱集微”…

  申请人:爱集微咨询(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嘉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55763号“爱集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复审期间,申请人经商标局核准由原名称厦门积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爱集微咨询(厦门)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3775476号“爱集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爱集微”与引证商标“爱集微”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商务会议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7日

本文《关于第51555763号“爱集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集微 5155576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4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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