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薛迪
委托代理人:东莞佳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99809号“猿装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设计,具有独创性。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43719号“装机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389187号“装机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近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猿装机”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仅顺序不同,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