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勤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25963号“万里达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已有其他包含“万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万里”、“万里”为我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