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增城优农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祺名堂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06585号“挂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8451号“挂绿GUALU及图”商标、第3882351号“挂绿及图”商标、第6918399号“挂绿”商标、第1698482号“挂绿园GUALU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待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在料酒商品上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相关撤销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挂绿”构成。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四,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是否援引引证商标二已不对本案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