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汇博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43840号“汇博医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5223号“博汇Bohui及图”商标、第4535766号“博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正处于撤三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主动放弃在“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蛋白质膳食补充剂”0502类似群组及“消毒湿巾、消毒纸巾”0506类似群组商标项目上的复审请求,故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1592号“博汇Bohui及图”商标、第1675254号“博汇BOHUI”商标、第31456257号“博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五)不再作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人对“消毒湿巾;消毒纸巾;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商品提出删减申请,我局予以核准。现我局仅就申请人在“抗菌剂;消毒剂;抑菌洗手液;抑菌洗手剂;手部消毒凝胶;细菌抑制剂;膏剂;止痒膏剂;治疗烧伤制剂;医用凝胶;医用化学制剂”商品能否初步审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