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色太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03434号“米兰春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具有整体性,且“米兰”具有强于外国地名之含义,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且在先与申请商标近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3979434号“米兰春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上注册“米兰春天”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米兰春天”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米兰”,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