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110338号“大户人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大户人家 19110338

阅读:56208 2022-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于爱荣 委托代理人:中权成知识产权(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周世建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10338号“大户人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7635号决定,于2021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于爱荣

  委托代理人:中权成知识产权(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周世建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10338号“大户人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7635号决定,于2021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7年09月23日至2020年09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1、商标使用情况说明及被申请人企业济南大户人家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信息;2、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3、家具产品照片及视频;4、公司官网截图;5、公众号信息;6、有关复审商标报道的7份报纸;7、期刊杂志的宣传;8、复审商标的有关宣传材料,包括签订的广告合同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的材料等。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并进行质证,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其中报纸、杂志、合同等部分证据为原件。

  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床垫;沙发;屏风(家具);花架(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软木工艺品;垫枕;室内百叶窗帘(家具)”商品上,2020年9月23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起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全部核定商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被申请人的情况说明,说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许可济南大户人家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许可使用人)使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票显示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对标有复审商标的家具等相关商品在市场中有过实际销售。被申请人其余证据可以佐证复审商标的存在大量宣传的情况。据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床;床垫;沙发;屏风(家具);花架(家具)”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家具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软木工艺品;垫枕;室内百叶窗帘(家具)”商品,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具;床;床垫;沙发;屏风(家具);花架(家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

本文《关于第19110338号“大户人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大户人家 191103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4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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