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621112号“迈集 mai ji 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迈集 mai ji M及图 28621112

阅读:131834 2022-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迈集永磁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义:浙江迈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9日对第28621112号“迈集 mai ji 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迈集永磁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义:浙江迈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9日对第28621112号“迈集 mai ji 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核定使用在餐馆服务业、快餐馆等服务上的在先注册第769366号“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9369号“McDonald's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72647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72645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符合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与使用,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损害申请利益,淡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二、申请人的拱门图形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四、被申请人在其厂房大门、公司内饰墙面等处突出使用以“拱门图形”为主要组成部分的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商誉的明显恶意,其行为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扰乱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在先案例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认定引证商标一至四为餐馆服务业、快餐馆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及相关报道;

  2.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3.在先判决及裁定等;

  4.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相关材料;

  5.申请人拱门图形美术作品的相关介绍、保护记录、使用信息等;

  6.申请人商标的许可使用、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的知名度证明材料;

  7.申请人企业贡献、大事记、排名情况报道等;

  8.申请人所获荣誉;

  9.其他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已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核定商品不具有关联性。引证商标未达到驰名状态。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著作权。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其注册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并无恶意,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浙江迈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申请注册,2021年5月28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等商品上。经名义变更现为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43类快餐馆、餐馆服务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农业机械、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第42、43类快餐馆、餐馆服务等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服务的内容、场所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与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与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迈集 mai ji M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四“M”、“McDonald's M”、“M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争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复制与摹仿,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快餐馆、餐馆服务等服务行业跨度较大,关联性较弱。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著作权予以保护应以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为要件。争议商标“迈集 mai ji M及图”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拱门图形标识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与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五,我局认为,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其他案件的裁定情况不能成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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