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682355号“玺尔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玺尔盾 56682355

阅读:71110 2022-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一诺瑞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82355号“玺尔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9975658号“玺盾”商标、第27146137号“玺盾”商标、第29035216号“玺盾”商标、第50968…

  申请人:成都一诺瑞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82355号“玺尔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9975658号“玺盾”商标、第27146137号“玺盾”商标、第29035216号“玺盾”商标、第50968142号“玺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其中,引证商标一在金属锁(非电)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0920群组的电子锁等商品上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四将转让至申请人,其与申请商标将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考勤机、网络通信设备、摄像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标已不属于类似商品。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金属锁(非电)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转让至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考勤机、网络通信设备、摄像机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电子锁、数字门锁、生物指纹门锁、无线电频率控制锁复审商品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锁、数字门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锁、数字门锁、生物指纹门锁、无线电频率控制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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