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进辉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62931号“HAOTA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97295号“Oo°Ha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41141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41149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836366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138527A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9668693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9657158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6395867 “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现在诉讼程序中。
2、引证商标八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在“编码和解码装置;可视电话;家用遥控器;电子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数字门锁;生物指纹门锁;无线电频率控制锁;铃(报警装置);太阳镜;门窥视孔(广扩镜);电门铃;防盗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火灾探测器;烟雾探测器;火警报警器;煤气警报器;声音警报器;电开关;电连接器;遥控装置;发光二极管(LED);灯光调节器(电);触摸屏传感器;电插头;电插座;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指纹扫描仪;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导航仪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信号转发器;电控制面板;网络路由器”商品上予以驳回,在“量具;自拍杆(手持单脚架);计量仪表;望远镜”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现在诉讼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AOTATA”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字母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螺栓;青铜制艺术品;金属铰链;中央供暖装置用金属管道;金属门;金属锁(非电);不锈钢管;金属阀(非机器部件);金属门把手;保险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核定使用的暖气片、五金器具、水龙头、金属门、非金属锁(非电)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四、八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