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龙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识点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78415号“龙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于2021年3月12日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8528号“龙旗LONG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且申请人放弃指定的服务项目“募集慈善基金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50914号“旗龙镖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不动产经纪;保险;资本投资;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金融贷款;代管产业;典当;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艺术品估价”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3月6日第1782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资本投资;金融信息;金融分析和研究服务;提供证券市场信息;资本投资基金的管理;信托;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