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赛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19088号“赛宇SAI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07852号“赛宇SAI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06124号“SAI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20年10月27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赛宇SAIYU”整体与引证商标二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