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美邱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奇曲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42089号“邱氏梦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创造性思维的智力成果,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7069号“梦想MENG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73194号“梦想MENG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07311号“梦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39647号“梦想及图”商标(以下称称引证商标四)、第6669493号“梦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6444710号“梦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主要显著部分、读音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未违反《商标法》之规定。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地域差距较远,相关受众混淆的可能性极低。且通过查询,第30类已经存在众多含有“梦想”二字的商标共存,申请人请求贵局坚持按审查一致性原则,依法核准申请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大众截图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专用期限至2021年3月6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专用期限至2020年9月27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五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邱氏梦想”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饼干;蛋糕;面包;糕点;甜点慕斯(甜食);泡芙;月饼;法式夹心千层糕;水果蛋糕”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核定使用的糖果、饼干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使用实际图片等资料为自制证据,仅凭自制图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相混淆。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