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双线英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158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961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双方企业营业范围截图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教学;提供教育信息;幼儿园;函授课程;学校教育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申请商标是否易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并无必然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