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纳思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2032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42300号“宁胜 Ningshe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80287号“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890134号“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004340号“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实际使用图片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四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整体构图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亦未有效的增加与各引证商标的区分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管;电子导航和定位用设备和仪器;计量仪器;电池充电器;电池;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测量仪器;电子信号发射器;手机电池充电器”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量仪器、无线电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池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与申请商标是否易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无关。申请人提交的实际使用图片为申请商标与其他标识组合使用,且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故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