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科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72288号“乐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1432号“乐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11981号“金乐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20730号“乐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专用期限至2020年12月13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