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卓然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768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850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044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63064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630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复审申请和注销申请。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注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围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