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口袋财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新诚至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4281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6221号决定,于2021年03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7年8月1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在中国大陆市场存在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且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的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申请人申请复审,要求进行质证。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就一直在连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查询档案;2、被申请人官网及域名备案信息打印件;3、办公场所、物料实物照片;4、部分合同及对应发票;5、部分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6、部分微信公众号文章打印件;7、部分网络媒体对被申请人的报道及海报照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与理财软件和理财顾问服务相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项目上的商标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5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1、2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3为自制证据,其时间和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4中被申请人与凯美瑞德(苏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凯美瑞德)之间的合同在指定期间内,显示有复审商标,合同中显示,被申请人根据凯美瑞德提出的《工作说明书》的需求标准,以被申请人软件产品为基础,为凯美瑞德实施其所需系统的开发工作,被申请人应按凯美瑞德的要求完成定制开发、实施部署与测试上线,该合同有第04144199号发票予以佐证,证据4中的其他合同和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6、7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托管计算机站(网站);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计算机系统分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与“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学服务;气象信息”服务,且其与“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计算机系统分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