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22049号“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获得了较高知名度。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58492号“学E及图”商标、第49485370号“华樾 学 语文主题学习YU WEN ZHU TI XUE XI”商标、第46496531号“华樾 学 语文主题学习YU WEN ZHU TI XUE XI”商标、第34326293号“AI学 AI LEARNING及图”商标、第23277348号“华樾 学 语文主题学习YU WEN ZHU TI XUE XI”商标、第16426656号“学及图”商标、第16422522号“学生卫士 学及图”商标、第21857346号“AI AI学”商标、第7178810号“学E”商、第23678474号“学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均不同。3、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九已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合同、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引证商标九未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学”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前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未稳定,是否援引引证商标一已不对本案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