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艳召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3日对第37639761号“WEIMEIQINGT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及其鞋服类产品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其第905213号“红蜻蜓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引证商标一以及第1776903号“HONGQING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70359号“红蜻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6728号“红蜻蜓 HONGQING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恶意摹仿申请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各引证商标注册证明;
2、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证书;
3、相关上市资料;
4、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审计报告、广告宣传资料;
5、相关公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9日申请注册,并于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鞋、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中被予以撤销,现处于一审审理中,引证商标二至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2008年,我局曾在商评字(2008)第00763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使用在第25类皮鞋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 “WEIMEIQINGTING”,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呼叫、所指代事物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撤销复审决定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近似关系。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商标法律保护,并在判断双方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问题上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亦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所指情形予以评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