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360582号“星际争霸”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星际争霸 11360582

阅读:111902 2022-03-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暴雪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360582号“星际争霸”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4959号决定,于2021年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暴雪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360582号“星际争霸”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4959号决定,于2021年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使用,具体使用材料将在三个月内补充提交。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提交的材料,其中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使用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等商品,其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8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7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5日

本文《关于第11360582号“星际争霸”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星际争霸 113605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4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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