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工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菅铁城
申请人因第6716273号“AISIN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51093号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7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纸;复印纸;卫生纸;卡纸板;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宣传画;纸板盒或纸盒”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一直在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网络报道;
2、图书图片;
3、航天信息公司企业管理软件AISINO A6 V6.0版商品展示图;
4、税控机空白纸商品展示图;
5、A6A3软件配套打印纸商品及店铺展示图;
6、发票打印机商品展示及评价截图、赠送发票位置测试样张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5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0年3月27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的时间晚于指定期间,且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未显示时间要素及复审商标;证据3-5为商品展示图,缺乏相关交易证据佐证,无法证明相关商品已出售。证据6未显示时间要素。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