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233204号“御晳堂YUXIT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御晳堂YUXITANG 42233204

阅读:35369 2022-03-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法兰多利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33204号“御晳堂YUXIT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43885号商标、第1781766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

  申请人:重庆法兰多利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33204号“御晳堂YUXIT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43885号商标、第1781766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放弃“空气芳香剂”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香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决定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委托人对代理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皂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香皂、洗发液、香精油、美容面膜、化妆品、香水、祛斑霜、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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